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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可以扣留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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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香港執法人員,當拘捕疑犯後都可以扣留48小時作調查,扣留48小時係根據香港法例之第幾章及第幾節呢?我真係好想知呀......有無高人可以幫到我?? Thx.....

最佳解答:

香港嘅各種執法人員, 可依據以下嘅法例嚟扣留疑犯 48小時: 第331章<入境條例>第 26條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 52 條 第342章<香港海關條例>第 17C 條 第204章<廉政公署>條例第 10A 條

其他解答: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A(6)條,廉署可將被捕人士扣留最多48小時以便作進一步調查,並可根據第10A(2)、(3)、(4)條批准被捕人士保釋。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22.gifA9A3995907B431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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