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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唔應該告她(僱主)?無理解僱,俾D意見,新都城三期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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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經一個朋友介紹到一間小型公司做SALES,她是該公司的PART TIME,我在2009年7月至8月做PART TIME,之後就轉做FULL TIME,直到2010年3月1日跟我老闆說,我做到5月31日就唔做,原因要去澳洲工作,但是在三月二十一日我發燒請了假,當時我在公司,但有另一個同事幫手,所以我先早走去睇E生,但都得到蔡老闆批准,到了第二個星期,她說我今個星期不准放假,原因就是我上個星期請了假,我就跟她說勞工法例係有病假,佢話我地呢度冇嫁喎,說我用勞工法例黎(達)佢,之後她跟我直到4月1日都沒有怎說話,直到4月1日晚上她說交鋪頭KEY出黎,說這幾天不用上班有PART... 顯示更多 本人經一個朋友介紹到一間小型公司做SALES,她是該公司的PART TIME, 我在2009年7月至8月做PART TIME,之後就轉做FULL TIME,直到2010年3月1日跟我老闆說,我做到5月31日就唔做,原因要去澳洲工作,但是在三月二十一日我發燒請了假,當時我在公司,但有另一個同事幫手,所以我先早走去睇E生,但都得到蔡老闆批准,到了第二個星期,她說我今個星期不准放假,原因就是我上個星期請了假,我就跟她說勞工法例係有病假,佢話我地呢度冇嫁喎,說我用勞工法例黎(達)佢,之後她跟我直到4月1日都沒有怎說話,直到4月1日晚上她說交鋪頭KEY出黎,說這幾天不用上班有PART TIME返工,過了2日後,我再打電話給她,她說我叫得你交KEY你都估到咩意思啦咁,我打左上勞工(柱)問,佢話我可以追討二個月賠償,咁我就照直同佢(老板)講,佢話我最多賠7日俾你,(但我同佢冇簽約)你唔接受我就用嚴重錯失黎解僱你,咁我話我會上勞工(柱),到我今天4月8日反公司出糧,發覺錢少了,佢冇賠錢冇賠大假,我係佢度買左件衫,咁正價就$459,我都預左佢唔會俾折我,(正常員工買$280到$300到)但佢話係$559,但大家都知件衫係幾錢,佢話佢打錯價錢,咁有冇得追?佢係公司買部DVD機逼我地俾錢買,佢會唔會太過份?我係一月放左2日假咋,我可唔可以告佢?仲有之前有個朋友係PART TIME佢冇做,之後蔡X玲老闆唔出番糧俾佢話佢冇通知期,咁有冇得拎番?佢冇供MPF,我都做左半年啦,佢冇供冇幫我正MPF佢會唔會好大獲??請幫幫忙!!上到去法庭輸左係咪要俾好多$?幾錢到??我問人借都要告佢,,欺人太甚=="仲有佢生意唔好會用粗口罵我地嫁,,,
最佳解答:
關於僱主無給你安排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僱主肯定是違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網頁http://www.mpfa.org.hk/tc_chi/enforc/enforc.html 內有這段說明: 積 金 局 或 會 檢 控 違 反 《 強 積 金 條 例 》 的 僱 主 。 僱 主 如 沒 有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0,000及 監 禁 3年 。 如 僱 主 沒 有 為 僱 員 供 款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0,000及 監 禁 3年 。 如 僱 主 已 從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中 扣 除 了 強 積 金 供 款 , 但 沒 有 向 受 託 人 作 出 供 款 , 則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450,000及 監 禁 4年 。 此 外 , 如 僱 主 給 予 僱 員 的 供 款 紀 錄 中 提 供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首 次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0,000及 監 禁 1年 ;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200,000及 監 禁 2年 。 你現刻可直接打積金局投訴及查詢熱線:29180102,會有職員教你應該怎樣做。 無理解僱只要有合理補償就不會犯法,僱主沒有補償或補償不足就應該去勞工處舉報,但我不認為你有可能取得兩個月即時解僱代通知金,除非有合約或口頭承諾說明過解約通知期不少於兩個月,你自己願意給僱主兩個月辭職通知期,不等同合約(包括口頭承諾)規定的通知期是兩個月。 至於通知期是7天還是1個月要視乎你和僱主之間有沒有合約(口頭承諾會被承認是合約其中一種形式),如果以往從沒提及通知期是多少天,法例規定是一個月通知期,不能提供通知期解約就得補償1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但你僱主說只會補償7天解僱代通知金也有機會是合法的,只要她能證明曾對你說過通知期是7天而你又願意受聘,那麼7天通知期或7天代通知金解僱你是會有效。若雙方為有沒有說過是7天通知期各執一詞,就必須到勞資審裁署由法官作仲裁,法官通常會看該公司過往實例,如果過去該公司和員工解約都是1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你勝訴的機會就很大,若都是7天通知期,我勸你無謂浪費時間去追一個月代通知金了。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每個月只放員工兩天假僱主有機會犯法,也有機會乜事都無,法例規定僱主每周必須給員工一天休息日,並且不能強迫員工休息日工作,否則是犯法。但法例容許僱員自願休息日工作!你能有效證明休息日上班不是為了多一天工資而是給僱主強迫嗎?法例沒規定休息日必有人工,你休息日上班而有人工,法庭較大機會相信你休息日是自願上班。 法定假日是僱主必須給予僱員,連續性合約做滿三個月還會是有薪的,僱主不能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但可以安排代替假日取代法定假,你自己計算一下,僱主有沒有剋扣你的法定假日,如果有就要舉報他了。 被解僱員工除了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外,做滿三個月或以上是可以按比例取回有薪年假的折算工資。做滿一個假期年(12個月)仍未放的年假,就算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未放的年假都要折算工資補回給員工。你還沒有做滿一個假期年,若如果僱主以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能成立的話,你就會失去按比例取回年假補償金的機會! ~~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的資料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僱主說會考慮用你犯嚴重過失來即時解僱你,你自己研究僱主夠唔夠料這樣做了。法例是這樣說的: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我提供的第一個鏈接) 我會建議你關於強積金的問題必須追究,而解僱補償、欠假期你自己研究一下有幾大機會勝算,關鍵應是你究竟有沒有犯極嚴重過失或曾犯一般過失卻被多次警告而沒有改善。若果僱主以你犯嚴重過失而作出即時解僱能成立,補償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折算金都會沒資格得到! 如果你決定去勞工處舉報僱主,可先致電1823查詢相關手續。
其他解答:
你可以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comingzoo.com http://www.pf23.com 我自己都去開, 希望可以幫到你~ ^T^ 比我20分!A9A3995996B435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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